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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上有“治疗高血压”字样,湖北黄石市一理发店受处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7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181号,信息显示,西塞山区红芳理发店门头广告中有“治疗高血压”等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6月12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局广告科的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3年第11期),称西塞山区红芳理发店门头广告中有“治疗高血压”等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16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上述事实,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资料。2023年6月20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购进一批洗发类化妆品,经当事人同意,供货商纪某某为其制作了一块广告牌,悬挂于当事人门店正门正上方。广告牌内容含有“治疗高血压”该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共计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书证;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过程及费用的书证;

4.供货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制作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7.化妆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的书证;

8.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1年内无违法行为的的书证;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未对广告内容仔细审查,发布广告时间不长,只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在检查当天即撤下广告,时间短,范围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8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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